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某與鄭某某、臧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8-15閱讀量:(1139)
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開民初字第180號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德富、韓冉冉,山東豪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
被告:臧某某。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審理原告姜某某與被告鄭某某、臧某某、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傷殘進行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員 蘇顯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譚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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