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北海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某承攬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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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海民一初字第521號
原告:北海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大道**信**號。
法定代表人:盧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仕偉,廣西盛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女,約35歲,現(xiàn)住北海市**海路**單**號。
原告北海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唐華澤獨任審理,于2013年7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李秋婷擔任記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仕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海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9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裝飾工程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裝飾裝修位于北海市上海路東方明都*棟*單元***號房,工程造價(包工包料)為45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隨即采購材料進場施工,至2012年11月12日工程竣工。經(jīng)原、被告雙方驗收后,被告搬進房屋居住使用。但被告沒有依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拒付。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北海市上海路東方明都*棟*單元***號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款45000元、利息1260元(利息自2012年11月12日起暫計至2013年4月30日止,以后另計),合計46260元給原告;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對其主張在舉證期內(nèi)提交的證據(jù)有: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2、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告主體身份;3、裝飾工程合同,證明被告將位于北海市上海路東方明都*棟*單元***號房的裝飾工程發(fā)包給原告,工程造價為45000元;3、裝飾工程預算表,證明北海市上海路東方明都*棟*單元***號房的裝飾工程預算。
被告胡某未作書面答辯,也未到庭參加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對原告舉證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告舉證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jù),本院確認案件法律事實如下:2012年9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裝飾工程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裝修位于北海市上海路東方明都*棟*單元***號房,工程造價為45000元,工期自2012年9月22日至2012年11月22日,工程款按工程進度支付,第一次于合同生效日支付13500元,第二次于水電完成時支付20250元,第三次于鋪磚完成時支付9000元,第四次于驗收合格時支付225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于當日支付10000元給原告。原告于2012年9月22日進場施工,至2012年11月12日工程竣工。原、被告雙方至今未對裝修工程進行交付驗收,但被告已搬進房屋居住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付工程款未果,為此訴至法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9月22日簽訂的《裝飾工程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訂立后,原告依約完成了房屋裝修工程,被告應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雖原、被告雙方未對裝修工程進行驗收確認,但被告實際上已搬進房屋居住,可以視為其對該工程進行了驗收,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及遲延支付的利息。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被告入住房屋的時間,故遲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應從起訴之日算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原告請求利息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3年5月29日起計至本判決確認的還款之日止)給原告北海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費956元,減半收取計478元,由被告胡某承擔。(該費用原告已向本院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還給原告)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唐華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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