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薛某某與郭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1747)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閩0303民初1382號
原告: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區(qū)。
委托代理人:蔡建成,福建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國森,福建佘云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薛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曾慶林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016年4月28日,原告薛某某以本案涉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隱私申請不公開審理,本院準予其申請,未公開審理本案。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建成、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國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薛某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數(shù)天后于20**年**月**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共同生活,且被告有暴力傾向,拒絕與原告共同生活就回娘家居住,雙方無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已無和好可能。因與被告結(jié)婚,原告給予被告聘金、私房錢等其他彩禮共計20多萬元。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聘金人民幣100000元、私房錢人民幣50000元(含金錢20000元)、迎娶嫁盤10盤(其中干品3盤,蟶干、蝦肉、墨魚各5斤)、轎費2000元、折盤價10000元、肉100斤、線面100斤、媽盤(其中干品3盤,蟶干、蝦肉、墨魚各3斤)、媽盤折錢5000元、紅團200雙、腐丸200粒、定聘15000元、聘禮5000元、煙10條2500元、購買金器8000元、媒人介紹費5000元;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為舉辦婚禮而支出的費用共計人民幣50500元,其中煙20000元、海產(chǎn)及酒15000元、肉5500元、零費用10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某某辯稱,首先,雖然原、被告相識10日左右后登記結(jié)婚,但原告所述不是事實,實際雙方并無大的矛盾,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原告受其父母挑撥,所以被告認為雙方婚姻實屬不易,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其次,在雙方未離婚的情況下,原告請求返還彩禮沒有法律依據(jù)。同時被告方已陪嫁物品共計100000元,現(xiàn)均在原告處,故原告請求返還彩禮沒有事實依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薛某某與被告郭某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10日后于20**年**月**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而結(jié)婚,婚后尚未生育子女?;楹螅p方在一起共同生活1周后分居至今。2016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結(jié)婚證、婚約、戶口簿、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jié)婚,其婚姻關系合法,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然而雙方從相識到登記結(jié)婚僅10日,時間之短使雙方無法深入了解對方,在未熟悉對方生活習性的情況下草率結(jié)婚。同時,婚后雙方僅共同生活1周后分居至今,可見雙方難以共同生活,難以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本院多次調(diào)解無效后,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故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準許。因本次結(jié)婚所衍生的彩禮、嫁妝及關聯(lián)財產(chǎn)涉及案外人薛某某、郭某甲的權益,不宜在本案中審理,原告可另行起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薛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5元,減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薛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曾慶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陳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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