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賈某甲與被告喻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8閱讀量:(1090)
山東省武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武民初字第1014號
原告:賈某甲,男,19**年生,漢族,住山東省**縣。
委托代理人:劉晶,山東名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喻某某,女,19**年生,漢族,住山東省**縣。
委托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賈某甲與被告喻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晶、被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甲訴稱,2009年,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13年3月1日,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3年雙方生一女孩賈某乙,現(xiàn)和被告一起生活;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無法溝通,經常為小事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賈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承擔1000元撫養(yǎng)費,至賈某乙18周歲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喻某某辯稱,1、被告不同意離婚;2、如離婚,賈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承擔撫養(yǎng)費;3、女孩賈某乙隨母姓;4、原告返還婚前借款10000元。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無異議的事實是,2013年3月1日,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3年雙方生一女孩賈某乙,現(xiàn)和被告一起生活;庭后經調解,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并放棄讓原告償還借款10000元的主張;原告為**公司職工,月收入4000元;被告為幼師,月收入2800元。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結婚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為據。
爭執(zhí)焦點,雙方均要求撫養(yǎng)賈某乙,讓對方承擔撫養(yǎng)費,如何處理;被告提交四份證據,一是大學英語四級成績報告單、二是**師范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三是小學教師資格證書、四是二級甲等普通話證書,證明被告有能力、有素質撫養(yǎng)賈某乙,原告的質證意見是,真實性無異議,不能證明被告的主張。證明目的有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賈某甲提出離婚,被告喻某某同意,經做和好工作被告仍堅持離婚,本院應予準許;婚生女賈某乙的撫養(yǎng)問題,因孩子尚小且一直跟隨被告生活,改變孩子的成長環(huán)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賈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依法承擔撫養(yǎng)費為宜,撫養(yǎng)費的數額,以原告月收入4000元的25%支付;被告放棄借款10000元的主張,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亦應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賈某甲與被告喻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孩賈某乙由被告喻某某撫養(yǎng),原告賈某甲每月負擔1000元撫養(yǎng)費,每年的12月25日原告將下一年度的撫養(yǎng)費12000元支付給被告,付至賈某乙18周歲止,2016年度的撫養(yǎng)費12000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賈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玉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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