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7閱讀量:(956)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香民一初字第372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住所地:廣東省茂名市茂港區(qū),身份證號碼:×××2677。
委托代理人劉海星,廣東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中山市。身份證號:×××2582。
被告鐘某某,男,漢族,住址:珠海市,身份證號碼:×××211X。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9月15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萬元整。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期為兩個月,即2010年11月15日前,被告應當歸還原告欠款15萬元,現還款期限已滿,被告經原告多次催收,仍未還款。
被告遲延還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5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以實際欠款金額自起訴之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逾期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為其訴稱提交證據:被告鐘某某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的《借據》。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辯狀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鐘某某于2010年9月15日向原告陳某某借款150000元整,并于當天向原告出具《借據》,載明:“本人鐘某某借到陳某某壹拾伍萬元整(150000)。借款人鐘某某,借款人身份證號碼:××。日期:2010年9月15日”。借據由被告簽名及捺手印確認。借款至今,被告未歸還欠款,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鐘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150000元,由被告鐘某某出具的《借據》為證,借據由被告簽名及捺印確認,事實清楚,本院予以認定。借據上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原告現通過訴訟要求歸還借款和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歸還借款15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訴之日2010年12月3日至還清之日的利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15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12月3日至還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永峰
審 判 員 吳 杰
人民陪審員 邵 康
二〇一 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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