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傅某甲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1閱讀量:(1324)
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濱民初字第735號
原告傅某甲。
委托代理人來勇。
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李晟,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傅某甲為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訴,請求判決:1、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子傅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800元;3、夫妻財產均分;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彥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傅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來勇、被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傅某乙?;槌蹼p方感情較好,2014年開始,因原告懷疑被告有不忠誠夫妻義務的行為,雙方產生矛盾。2015年4月16日雙方開始分居。案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效。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初感情較好?,F(xiàn)雙方感情雖然出現(xiàn)裂痕,但尚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程度。若雙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過程中,能互相理解、互相體諒,更多地信任和包容對方,夫妻關系仍有改善的可能?,F(xiàn)原告訴稱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依據不足,其請求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傅某甲的離婚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傅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2×××68,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支行)。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 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張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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