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甲與楊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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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鼓民初字第4078號
原告楊某甲,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樓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元強、蔣洮婷,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閩侯縣。
原告楊某甲訴被告楊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蔣洮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乙經(jīng)公告?zhèn)鲉?,公告期屆滿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2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據(jù)》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限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止。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賬戶支付了93000元的借款,并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了被告7000元的借款。2013年4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被告雙方確認原告已借給被告人民幣100000元整,借款時間2012年9月21日,還款時間2012年11月20日,利率3.5%,原告同意借款期限延續(xù)到2013年7月30日屆滿之日,被告應一次性還清全部借款和利息。如再逾期,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逾期金額的日千分之二;原告因被告違約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均由被告承擔。2013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函》,確認于2012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整,約定利息每月3.5%,并承諾分兩個月還款,2013年12月19日還人民幣50000元并付剩余利息,人民幣50000元于2014年1月底前還清。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未能按合同及還款承諾函約定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為借款人應按期還款并支付利息,且根據(jù)合同約定應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標準計算,自2012年9月21日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4年9月9日止為人民幣47933元);3.被告支付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7500元;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未作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jù)。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A1.借據(jù),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整;
證據(jù)A2.交通銀行網(wǎng)上銀行轉(zhuǎn)賬電子回執(zhí),證明2012年9月21日,原告依據(jù)借據(jù)約定向被告指定收款賬戶支付了人民幣93000元的借款;
證據(jù)A3.《借款合同》,證明借款合同約定原、被告雙方確認原告已借給被告人民幣100000元整,利率3.5%,原告因被告違約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證據(jù)A4.還款承諾函,證明還款承諾函中被告確認借款,并承諾分兩個月還款,2013年12月19日還人民幣50000元并付剩余利息,2014年1月底前還清人民幣50000元;
證據(jù)A5.委托代理合同;
證據(jù)A6.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
證據(jù)A7.律師費發(fā)票;
證據(jù)A5-A7共同證明原告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7500元。
本院認為,被告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jù),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A1、A2、A3、A4、A5、A6、A7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該證據(jù)真實、合法、有效,可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jù)以上證據(jù)及原告的庭審陳述,查明如下事實:
2012年9月21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據(jù)》載明:本人(楊某乙)茲向楊某甲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整,請將上述借款匯入戶名楊某乙賬號62×××99,開戶行建行福建省分行;款到賬之日起計息,借款期限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止,還款屆滿時未能還清借款本息,應按未還款金額的日千分之五加付違約金。當日,原告通過交通銀行將93000元匯入被告指定賬戶。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載明:”借款時間2012年9月21日,還款時間2012年11月20日,借款金額100000元,利率3.5%;乙方(被告)應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原告)支付當月利息;現(xiàn)借款時間已超過甲乙雙方約定的期限,經(jīng)乙方申請,甲方同意,該借款100000元整借期限延續(xù)到2013年7月30日屆滿,乙方應一次性還清全部借款和利息;如再逾期,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日千分之二;甲方因乙方違約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產(chǎn)生的糾紛,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11月19日,被告出具一份《還款承諾函》載明:”本人于2012年9月21日向楊某甲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約定利息每月3.5%至今未還,現(xiàn)該筆借款已逾期,本人承諾按以下方式和時間還款:2013年12月19日還人民幣50000元并付剩余利息,其他50000元于2014年1月底前還清。”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其欠款事實清楚,有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據(jù)》、《還款承諾函》及銀行轉(zhuǎn)賬憑單為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故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從2012年9月21日起計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律師費應由借款人承擔,故原告訴求的律師費7500元在合理范圍,未超過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公告期屆滿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00000元為本金從2012年9月21日起計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
二、被告楊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甲律師費7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408元,公告費560元,均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東帆
審 判 員 吳 輝
人民陪審員 王建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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