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丁某某與劉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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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92號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大倉,上海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徐佳,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丁某某與被告劉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大倉、被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徐佳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延長本案審限三十日。2014年5月7日,本院再次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大倉,被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佳到庭參加了訴訟。2014年6月5日,本院第三次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大倉,被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徐佳到庭參加訴訟。原告丁某某在本案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查封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康橋鎮(zhèn)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501室房屋”)的申請,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上述房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丁某某訴稱,被告系原告妹夫。2004年12月,原告以被告、案外人張某某的名義,以銀行按揭的方式出資購買了501室房屋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康橋鎮(zhèn)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號XXX室房屋。2004年12月21日,被告和張某某共同向原告出具書面證明,證明該兩套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原告僅以被告和張某某的名義購買上述兩套房屋,上述兩套房屋所有發(fā)生的一切事由與上述兩人無關。2007年9月13日,501室房屋登記至被告名下。2011年2月4日,被告及其妻子丁紅陽出具情況說明,說明被告受原告委托,以被告名義購買501室房屋,購房款及已歸還貸款均由原告支付,原告為該房屋的實際產(chǎn)權人。原告在購買501室房屋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由原告實際居住?,F(xiàn)被告違背其承諾拒絕配合原告處分該房屋,其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權益,現(xiàn)請求確認501室房屋歸原告所有。
被告劉某辯稱,被告支付了501室房屋的首付款、貸款及稅費,關于501室房屋的所有票據(jù)材料均在被告處,該房屋應屬被告所有。原告并未對501室房屋進行裝修,該房屋系被原告霸占,其只能將房貸卡交給原告,讓原告還貸以沖抵房租。關于情況說明,被告是在受原告脅迫的前提下所寫,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妹夫。2004年12月11日,被告與上??禈虬雿u(集團)有限公司簽訂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康橋鎮(zhèn)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號5A房屋(即501室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面積為134.08平方米,房屋總價為761,574元。2004年12月21日,原告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聯(lián)消費154,790元,其中客戶編號XXXXXXXXXXXXXXX為上??禈虬雿u(集團)有限公司的商戶標準編號。同日,被告與案外人張某某共同出具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關于康橋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號樓5樓A、B兩房的有關事宜說明如下,1、該兩房的所有權歸丁某某所有,此次購房僅以劉某、張某某的名義購房。2、該兩房所有發(fā)生的一切事由均與劉某、張某某兩人無關。3、該說明簽字人均無異議。”2005年1月7日,被告與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上海市南匯支行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貸款金額為609,000元。2007年9月13日,501室房屋登記至被告名下,房產(chǎn)證號為滬房地南字(2007)第XXXXXX號。2011年2月4日,被告及其妻子丁紅陽出具情況說明一份,內(nèi)容為:“本人受丁某某委托,以本人名義購置上??禈蜴?zhèn)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號XXX室的房屋共計134.11㎡,產(chǎn)權證號為滬房地南字(2007)第XXXXXX號,所有款項及過去各月還貸資金已經(jīng)由丁某某通過現(xiàn)金或轉賬方式全部支付給本人。因此,本人聲明丁某某為實際產(chǎn)權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丁某某有權進行出售、出租的活動。本人將予配合。特此說明,以后所付款項如無特別說明,均表明與以上情況相同。”2014年1月27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由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證明、情況說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轉賬憑證、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ATM轉賬(行內(nèi))交易流水表、《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及原、被告的陳述等所證實。
本院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501室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已由被告出具的證明、情況說明所明確,系為原告所有。被告雖稱情況說明是受原告的脅迫所簽,但原告對此予以否認,現(xiàn)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未能予以證明,故本院對被告的該意見不予采納。另被告雖持有購房發(fā)票、物業(yè)費發(fā)票等票據(jù),但票據(jù)的持有并不能證明其對上述房屋進行出資,亦不能推翻其出具的證明、情況說明;而原告提供了相應的銀行轉賬交易明細更能印證證明及情況說明所述內(nèi)容。綜上,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康橋鎮(zhèn)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號XXX室房屋[房屋產(chǎn)權證號:滬房地南字(2007)第XXXXXX號]所有權歸原告丁某某所有;該房屋剩余的銀行貸款由原告丁某某負責清償。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計15,0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共計20,000元(原告丁某某已預交),由被告劉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莉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俞 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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