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彩與姚某軍、楊某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5閱讀量:(1541)
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428號
原告高某彩。
委托代理人韓某朝。
委托代理人王書云,河北嘉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軍。
被告楊某華。
被告宋某新。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自強路*號。
負責人丁某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武叔紅,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彩與被告姚某軍、楊某華、宋某新、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愛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彩的委托代理人韓某朝、王書云、被告姚某軍、楊某華、被告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叔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的事實
2015年8月5日,在石家莊市裕翔街南二環(huán)北150米附近,姚某軍駕駛車牌號為冀A*****小型客車,從加油站駛入裕翔街時與沿裕翔街由南向北楊某華駕駛的車牌號為冀A*****的小型客車(車載高某彩、韓子行)相撞,致兩車車損、高某彩、韓子行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裕華交通大隊認定,被告姚某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楊某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高某彩、韓子行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高某彩被送往石家莊市第一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左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額部皮裂傷,背部皮擦傷。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楊某華為原告高某彩墊付醫(yī)療費20650元。另查明,冀A*****號出租車登記車主為勛建會,被告姚某軍為該車投保人,該車在被告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商業(yè)三者險2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為原告高某彩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冀A*****號出租車登記車主為宋某新,被告楊某華系該車實際車主,該車在人保財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另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一份,每座10萬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后,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已賠付楊某華駕駛的車輛冀A*****號車輛損失10351.73元。本次事故中的傷者韓子行系原告高某彩兒子,其在本次事故中損失較小,不再起訴。被告楊某華及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均包含在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內。
本院對于原告各項損失的認定
賠償項目
原告訴請
被告質證
本院認定及理由
1、醫(yī)療費
主張55321.81元,提交石家莊市第一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jù)、120票據(jù)及匯康中醫(yī)院票據(jù)予以佐證。
對匯康中醫(yī)院的票據(jù)不認可,無醫(yī)囑,屬外購藥。另外,需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票據(jù),可以證實原告為治療本次傷情實際支出醫(yī)療費54936.81元,本院予以確認。匯康中醫(yī)院醫(yī)療費385元無醫(yī)囑及相關病歷佐證,本院不予認可。
2、誤工費
主張6593元,主張57天誤工至9月30日,提供原告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予以佐證。
只認可住院期間的,工資證明未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對工資數(shù)額不認可。
根據(jù)原告病歷出院醫(yī)囑中顯示:繼續(xù)休息3個月,需陪護。故原告主張誤工57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工作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無法證實其合法性,故其主張的工資標準本院不予支持。其誤工費可參照批發(fā)零售業(yè)年平均工資35683元計算,為35683÷365×57=5572元。
3、護理費
主張57天的護理至9月30日,由其愛人韓某朝護理,月工資3413元,提供韓某朝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予以佐證。
同誤工質證意見。
原告主張57天護理,本院予以確認。護理人員工資標準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應為5572元。
4、交通費
主張500元,未提供證據(jù)。
認可100元。
原告入院、出院均需適當?shù)慕煌ㄙM用,本院酌定300元。
5、營養(yǎng)費
主張2850元,每天按50元計算,主張57天的。出院醫(yī)囑中載明加強營養(yǎng)。
不認可。
原告出院記錄醫(yī)囑中顯示適當加強營養(yǎng),故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1000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
主張1500元,住院15天,每天按100元計算。
同意每天按照50元計算。
原告住院15天,每天按100元計算,為1500元。
以上共計
68880.81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裕華交警大隊對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高某彩的各項損失共計68880.81元元(包含被告楊某華墊付的醫(yī)療費20650元及人保財險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57436.81元,應由被告姚某軍車輛投保的被告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在事故車輛的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高某彩10000元(已墊付,不再支付)剩余部分47436.81元應由被告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在事故車輛的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應承擔70%即33205.81元。不足的30%即14231元應由被告楊某華車輛投保的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即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承擔。原告高某彩彩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1444元,應由被告某某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在事故車輛的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楊某華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20650元,應由原告高某彩予以返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事故車輛AZB838號的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高某彩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1444元,在事故車輛AZB838號的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高某彩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33205.81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事故車輛冀A*****號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高某彩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4231元。
三、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原告高某彩返還被告楊某華墊付的醫(yī)療費20650元。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訴訟保全費640元,共計1290元,由被告姚某軍承擔975元,被告楊某華承擔315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權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本案上訴費130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員 劉愛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李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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