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薛某與中國某某集團天津機車車輛機械廠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03閱讀量:(1621)
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北民初字第6452號
原告薛某。
被告中國某某集團天津機車車輛機械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軍,天津允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薛某與被告中國某某集團天津機車車輛機械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某、被告中國某某集團天津機車車輛機械廠的委托代理人毛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薛某訴稱,我于1976年從學校畢業(yè)后分配到被告處工作,后因被判刑離開了該單位。因被告將我的檔案遺失,故我無法補交社會養(yǎng)老保險。最近幾年,我多次到被告、我所在的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尋找檔案,但一直沒有找到?,F在我身體不好,因沒有醫(yī)療保險負擔不起醫(yī)療費,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為我補辦丟失的檔案,并補償我社會養(yǎng)老保險及滯納金180000元、因沒有醫(yī)保導致的經濟損失50000元、精神損失30000元。
被告中國某某集團天津機車車輛機械廠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因被判刑入獄,我廠已于1988年5月12日將其開除,并將原告的檔案轉至天津市河北區(qū)勞動局,1992年4月20日,天津市河北區(qū)勞動局勞動力就業(yè)管理科向我廠出具了回執(zhí),證明原告的檔案已被勞動局接收。綜上,原告訴稱的我廠將其檔案遺失并不屬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薛某于1976年10月22日入職被告中國某某集團天津機車車輛機械廠(原名:天津機車車輛機械工廠)。1988年5月12日,原告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原告被判刑當日,被告將其開除廠籍。后被告將原告的檔案轉至天津市河北區(qū)勞動局,1992年4月20日,天津市河北區(qū)勞動局勞動力就業(yè)管理科向被告出具了回執(zhí),證明原告的檔案已被勞動局接收。另查,原告曾于2014年11月向天津市河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以津北勞人仲不字(2014)第108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未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為原告補辦丟失的檔案,并補償其社會養(yǎng)老保險及滯納金180000元、因沒有醫(yī)保導致的經濟損失50000元、精神損失30000元。庭審中,被告以辯稱理由抗辯,表示原告的檔案已經轉至天津市河北區(qū)勞動局,原告起訴被告沒有道理,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案經調解,未獲協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被告提交的天津市河北區(qū)勞動局勞動力就業(yè)管理科向被告出具的回執(zhí)和本院依職權到天津市河北區(qū)勞動局調查的原告檔案轉移情況可以確認,被告已于1992年4月20日將原告的檔案轉至天津市河北區(qū)勞動局,被告并未將原告的檔案丟失,因此原告向被告追究檔案丟失的責任沒有事實依據。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薛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 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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