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蘭某與胡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0閱讀量:(1328)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東開民初字第0249號
原告:蘭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蘇蘇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甲,居民。
原告蘭某與被告胡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志宏、被告胡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蘭某訴稱:1991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識、戀愛,于1992年6月22日生一子胡某乙,××××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婚前相處時間不長、相互了解不深,草率同居、結婚?;楹?,雙方之間的生活觀點、習慣、性格等方面的差異逐漸顯露出來,加之被告無家庭責任心,夫妻感情日漸淡漠。2007年上半年,原告因無法面對這一不幸的婚姻,外出打工,雙方實際分居至今。2013年,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經(jīng)過一年多時間,雙方之間的感情及分居沒有任何改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此,根據(jù)《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訴請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胡某甲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原告對孩子的成長沒有盡到責任,婚后我們感情很好、同甘共苦,后來原告出去打工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告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1991年下半年,原告與被告相識、戀愛。于1992年農(nóng)歷6月22日生一子胡某乙(已獨立生活)。××××年××月××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槌醴蚱薷星樯锌?,后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長年不歸。2013年10月,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后判決不準離婚。現(xiàn)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審理中,因原、被告各執(zhí)一詞,致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2013)東開民初字第0396號民事判決書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從夫妻關系現(xiàn)狀及矛盾原因綜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多為家庭和子女著想,被告真正做到尊重和關心原告,夫妻關系有望重歸于好。故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蘭某與被告胡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開戶銀行:鹽城市農(nóng)行中匯支行;帳號:40×××21,戶名:鹽城市財政局)。在上訴期滿的次日起7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張學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朱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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