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9-10閱讀量:(1410)
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揚江宜民初字第00469號
原告萬某某。
原告劉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韓玉軍、丁海燕,江蘇江淮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
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揚州市江都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蔡某,公司經(jīng)理。
原告萬某某、劉某某與被告蔡某某、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玉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某、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荆馄谖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萬某某、劉某某共同訴稱,兩原告從2011年起在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從事服裝水洗工作,被告蔡某某系該公司管理人員。截止2013年2月17日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欠兩原告工資款100000元,被告蔡某某以個人名義向兩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因上述欠款兩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支付兩原告所欠工資款10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蔡某某未應訴、答辯,亦未提供書面證據(jù)。
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未應訴、答辯,亦未提供書面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萬某某、劉某某系夫妻。2011年起兩原告在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從事水洗工作,被告蔡某某系該公司管理人員。2013年2月17日被告蔡某某與兩原告結(jié)算,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欠兩原告工資款100000元,被告蔡某某向兩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上述工資款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諸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勞務關(guān)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蔡某某系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其向兩原告出具的欠條能夠證明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欠兩原告工資款100000元的事實。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拖欠不還,顯屬無理。故對兩原告要求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資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出具欠條的行為系履職行為,原告要求被告蔡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法,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蔡某某、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書面答辯,視為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萬某某、劉某某工資人民幣100000元。
二、駁回原告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江都市某某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至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1×××57)。
審 判 長 聶 云
審 判 員 顏 婷
人民陪審員 高貴慶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姜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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