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被大石橋市民政局請求履行職責的二審行政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07閱讀量:(2435)
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營行終字第0002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大石橋市某某管理區(qū)某某村01號9-6-5。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石橋市民政局,住所地大石橋市哈大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武先,遼寧百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大石橋市民政局請求履行職責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4)大行初字第00038號行政判決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某某,被上訴人大石橋市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張武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石橋市人民法院經當事人舉證及庭審質證,認定如下事實:2013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反映大石橋市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亂收費問題,被告于當日受理。同年8月14日,被告作出關于對大訪轉字(2013)88號工商局個體協(xié)會亂收費問題的回復,內容為,楊某某:對于信訪人楊某某反映工商局個體協(xié)會亂收費問題一事,我科室于第一時間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核實。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業(yè)務主管單位應監(jiān)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我局多次與大石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協(xié)調,但信訪人仍不同意協(xié)調結果。原告認為被告不履行職責,向本院提起訴訟。
大石橋市人民法院認為,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對社會團體具有登記、監(jiān)督管理職責。被告受理原告的反映問題后,即向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及業(yè)務主管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調查和協(xié)調,并作出回復。這一過程,表明了被告已履行職責。原告對被告作出的回復是否滿意,是被告履責后的另一行政關系。綜上,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負擔。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一是被上訴人回復大石橋人民政府信訪辦的材料,并非是給上訴人的答復,同時被上訴人也未向法院提交上訴人收到答復的證據。證據二與本案無關。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13年上訴人到大石橋市政府上訪,大石橋市信訪辦公室遂于2013年8月6日以【大訪轉字(2013)008號《來訪事項轉送單》】將該事交答辯人單位處理,答辯人單位領導立即責成有關科室同工商局及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進行協(xié)調處理,并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了書面答復,因此,答辯人不存在上訴人所稱的不作為行為。
原審原告在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為:
1、大石橋市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出具的收費收據,證明其亂收費;
2、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證明被告已受理原告的反映問題。
原審被告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1、關于對大訪轉字(2013)88號工商局個體協(xié)會亂收費問題的回復;
2、大石橋市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和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關于會費收取、使用的證明材料。證明已履行了職責。
以上證據已隨卷宗移送本院,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大石橋市民政局具有對社會團體登記、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上訴人楊某某向被上訴人反映個體協(xié)會亂收費問題情況要求處理,被上訴人受理上訴人的反映問題后,即向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及業(yè)務主管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調查和協(xié)調,并作出回復。這一過程,表明了被上訴人已履行職責。上訴人上訴所稱的被上訴人沒有履行職責沒有法律與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興漢
代理審判員 王 娣
代理審判員 關春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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