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皮某訴付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5閱讀量:(1441)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袁民一初字第495號
原告:皮某,女。
委托代理人:劉葵,江西日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某,男。
原告皮某(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付某(以下簡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軍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付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0年7月,我與被告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年*月*日,我生育大兒子付某某。同年10月22日,我與被告在袁州區(qū)南廟民政所登記結婚。20**年*月*日,我生育小兒子付某甲,20**年*月*日,我生育女兒付某乙。婚后,雙方經常因為小事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故訴請法院判令我與被告離婚。
被告既未作出答辯,也未參加本案一審庭審。
經審理查明:2000年7月,原告與被告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年*月*日,原告生育大兒子付某某。同年10月22日,原、被告在袁州區(qū)南廟民政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年*月*日,原告生育小兒子付某甲,20**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兒付某乙,現三小孩均跟隨被告父母生活。婚后,雙方偶爾會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原告以被告對其不關心、不尊重、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婚后添置了夫妻共同財產及存在共同債權債務。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而結婚,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并且婚后生育了三個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缺乏溝通產生了矛盾,導致夫妻關系緊張,但夫妻感情還沒有到真正破裂的地步,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雙方能夠積極改正自身缺點,加強溝通交流,增進理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為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皮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幣150元,由原告皮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軍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林佳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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