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邱某某與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547)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長縣民初字第965號
原告(反訴被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舟,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反訴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龔金晶,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邱某某與被告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殷俊、被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龔金晶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邱某某訴稱,被告周某某經營的中大商行長期向原告邱某某經營的金鑫機械廠購買貨物,雙方不定期進行結算。2012年12月27日,雙方進行對帳,確認截止2012年12月27日,周某某累計欠邱某某貨款26745元,約定業(yè)務終止后三個月內付清全部余款。雙方簽訂對賬單后,即終止了業(yè)務合作,但周某某至今未支付余款。為維護邱某某的合法權益,請求判某某周某某立即返還其所欠的貨款26745元。
被告周某某(反訴原告)答辯并反訴,如果邱某某要結清貨款,應首先辦理退貨手續(xù)。邱某某提供的汽車零配件不斷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周某某供應的貨物產生嚴重滯銷,給周某某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請求判某某1、邱某某退回貨款27622.1元;2、周某某無需向邱某某支付任何貨款;3、由邱某某賠償周某某的損失7600元。
反訴被告邱某某辯稱,邱某某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無需退回貨款27622.1元;貨物不存在質量問題,周某某提出質量異議,明顯是為了逃避支付貨款的義務。周某某提出的訴訟請求即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邱某某系璧山縣金鑫機械制造廠經營者,主要生產汽車配件。周某某系長沙縣中大汽車配件商行業(yè)主,銷售汽車配件。雙方長期發(fā)生業(yè)務往來,不定期進行結算。2012年12月27日,邱某某與周某某進行對賬,雙方確認截止對賬之日止,周某某欠貨款26745元。并約定業(yè)務終止后三個內付清全部貨款。之后,雙方即中止的業(yè)務往來,但周某某未支付余欠貨款。
庭審中,周某某認為邱某某提供的汽車零配件有質量問題,申請對產品進行質量鑒定。我院于2013年6月26日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其產品進行鑒定。2013年7月1日、7月10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驗公司)函告本院司法技術室,要求本院向邱某某或周某某提供江陵465長安系列五擋變速器總成結構設計圖、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一方面因缺乏資料、另一方面申請人周某某未交費,還加之邱某某對周某某提交的被鑒定標的物屬性提出異議,檢驗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終結了鑒定。因本案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沒有解決,經周某某再次要求,邱某某同意,本院啟動了第二次鑒定,最終因周某某未交納鑒定費用,檢驗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終結了鑒定程序。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對賬單,本院與原告代理人的談話筆錄,終止鑒定函,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一、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邱某某貨款26745元,經雙方確認無誤,周某某應予支付;二、周某某雖申請對所退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申請進行鑒定,但最終因其未繳納鑒定費而致使鑒定終止,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周某某反訴邱某某要求退回貨款27622.1元并賠償損失76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周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邱某某貨款26745元;
二、駁回反訴原告邱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37元,反訴費235元,合計572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柳青
人民陪審員 粟 芳
人民陪審員 文 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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