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477)
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祁民初字第2779號
原告鄧某某,男,住祁陽縣大忠橋。
法定代理人陳某某,女,住址同上,系鄧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委托)紀道生,湖南金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鐘某某,男,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付建球,湖南群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孔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志明,湖南新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鐘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聶強民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鄧某某法定代理人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紀道生、被告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建球、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志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過錯方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被告鐘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鐘某某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被告鐘某某與原告鄧某某就其已經墊付款項及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按8:2自行結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鄧某某10000元,在傷殘賠償金范圍內賠償原告鄧某某31563元。
此款限被告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付清??羁筛吨疗铌柨h人民法院標的款專戶。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40元,減半收取420元,由被告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年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聶強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周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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