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盧某離婚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8-18閱讀量:(1752)
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初字第2672號
原告:楊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德遵,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居民。
原告楊某訴被告盧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德遵、被告盧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4年1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楊某某,于2010年3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楊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性格脾氣不和,現(xiàn)長期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楊某某、婚生子楊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被告盧某辯稱,婚后夫妻雙方感情很好,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4年1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某某,于2010年3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某某。現(xiàn)原告以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楊某某、婚生子楊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在卷為憑,經(jīng)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屬實,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生育兩子女,原告主張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楊某與被告盧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茂冰
代理審判員 劉光鑫
人民陪審員 朱麗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朱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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