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19閱讀量:(1935)
??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民一初字第1694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超,海南嘉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總經理。
被告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總經理。
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宏毅,海南海大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被告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宏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確認原告與被告從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存在勞動關系;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6090元;3、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360元;4、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1440元;5、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足額發(fā)放工資的額外經濟補償金360元(拖欠工資1440元×25%);6、裁決被告向原告出具書面終止勞動關系證明。2014年1月1日,原告被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聘入該公司導通部工作,月工資為1360元。入職時該公司未與原告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原告繳納五項社會保險。2014年3月19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均被其收走,公司員工均無合同。入職后,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足額工資1360元/月,1月付1130元(工資1000元+加班費130元),2月付1160元(工資1000元+加班費160元),3月付1360元(工資1000元+加班費360元),4月付1000元(工資)。2014年5月1日公司無故開除原告。原告認為,雙方勞動關系成立后,作為用人單位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應當及時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為原告繳納各項社保,但其不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且也拒絕為原告繳納社保,同時拒絕按照約定足額向原告發(fā)放工資,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6090元(1490元+1520元+1720元+1360元),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60元,支付拖欠工資1440元(360元×4個月)。綜上,請法院判決如前所請。
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主張與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原告是與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也是由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支付的(由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賬戶直接轉至原告賬戶),雖然原告工作地點在海口市,但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原告是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派駐??谑械膯T工,所以原告與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針對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被告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沒有事實根據。2014年1月2日原告入職我司后,我司即與其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并按約定安排其在??谑泄ぷ?。我司不存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不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二、原告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沒有事實根據。2014年5月2日原告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不辭而別,我司未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三、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拖欠工資的額外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根據。勞動合同并未約定原告的工資數額,雙方口頭約定原告的工資為每月1120元。支付方式為由我司賬戶直接轉至原告賬戶。2014年4月,原告因曠工被扣118.79元,故實發(fā)工資1001.21元。我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資的問題,不應支付拖欠工資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告被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聘入該公司導通部工作,月工資為1360元。入職時該公司未與原告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14年3月19日,被告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一年,即從2014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工資為基本工資+崗補+其他補助,但沒有約定具體數額。2014年5月1日被告無故開除原告。被告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月勞動報酬1130元(工資1000元+加班費130元),2月1160元(工資1000元+加班費160元),3月1360元(工資1000元+加班費360元),4月1000元(工資)。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谑袆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與訴訟請求一致。該仲裁委認為原告的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請人與本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為此,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有海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勞動合同書》、牡丹靈通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考勤表、當事人的陳述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入職被告處工作,雖然勞動合同由被告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及工資由該公司發(fā)放。但是原告系在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上班,接受該公司管理,因此,原告與兩被告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因勞動爭議發(fā)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兩被告共同承擔。1、關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問題。應以雙方以勞動合同約定2014年1月2日為起始日期,至2014年5月1日止。2、關于是否足額發(fā)放工資問題。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資的金額,被告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辯稱雙方口頭約定工資為1120元/月,但沒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稱每月工資為1360元符合實際,本院予以采信。根據原告提供的牡丹靈通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和被告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被告每月拖欠原告360元工資,依應當支付拖欠工資1440元(360元×4個月)并支付未足額發(fā)放工資的額外經濟補償金360元(拖欠工資1440元×25%)。3、關于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入職,2014年3月19日被告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應認定被告此前違法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即2月1360元、3月530元(1360元×0.39個月),計1890元(第一個月的工資差額不應計付)。4、關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問題。被告稱原告系擅自離職,但沒有證據佐證,應視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80元(1360元×0.5個月),因原告工作未滿一年,故按半個月支付。5、被告應向原告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一)、(四)項、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與原告陳某某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存在勞動關系;
二、限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拖欠原告陳某某的工資1440元(360元×4個月)及支付未足額發(fā)放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60元;
三、限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890元;
四、限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80元;
五、限被告海南某某汽車電子有限公司、開封某某汽車線束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陳某某出具終止勞動關系書面證明;
六、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骸?/p>
審 判 長 王天貴
人民陪審員 李 芳
人民陪審員 黃循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余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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