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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某進入A公司四個月后,A公司沒有和甲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請問:甲某辭職時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A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買受人的及時檢驗義務,是指買受人在收到貨物時應當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èi)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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