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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chǎn)品質量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在簽訂買賣合同中,應先審查買賣雙方的名稱、地址、身份信息等資料是否真實,合同雙方是否具有簽約的權限。首先,簽訂主體只有真實存在,在發(fā)生糾紛時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張某某、陳某某與被執(zhí)行人司徒某某、陳某某借款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司徒某某、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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