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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助當事人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維護其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fā)(92)22號)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審理、執(zhí)行中的風險具有可預見性,使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申請執(zhí)行,現將訴訟的風險和風險責任的承擔、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告知各方當事人:
旅客運輸,屬于公共運輸,承運人通過公布價目表向社會公眾發(fā)出要約邀請。購票人支付票價的行為為要約,承運人發(fā)給客票的行為為承諾。因此,自購票人取得客票時起,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客運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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