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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為了穩(wěn)定勞動關系,保護雙方的權益而存在的,但在實踐中也不乏有個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為方便等種種原因而不愿意簽訂合同,就會產生一個賠償的責任。
周某于1976年7月進入福建省某地質大隊工作,崗位為鉆探中級工,1997年辦理病保后由地質大隊發(fā)放工資,并繳納社保、醫(yī)保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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