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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以與被告石某某已經和好為由提出撤訴,其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上訴人藍某某因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潯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潯民一初字第2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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