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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在某公司工作,雙方當初約定的合同期限是3年。快到合同期滿時,甲受傷。待合同期滿,甲尚在醫(yī)療期內,但該公司卻終止與甲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可以終止和甲的勞動合同嗎?
已約定好的試用期企業(yè)也可視情況依法延長? 巧妙避開試用“雷區(qū)” 且看這家企業(yè)是如何做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fā)布,根據(jù)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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