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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屋租賃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盡可能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爭議,對于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注意相關事項。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房屋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包租婆包租公了,前段時間網絡上爆紅的十幾歲小孩不愿讀書,被問及為什么,答曰:“我們家十幾套房出租,以后收房租就夠了”。所以,現(xiàn)在都開始往青少年發(fā)展了!
租賃合同第一條明確約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且約定非常明確“次年房租乙方必須在本合同期限內提前三個月繳清,也就是在每年的四月一日以前繳清次年房租”,且用了“必須”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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