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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如今,不少父母都出資為即將成婚的子女購置婚房。若子女離婚,父母用全部或部分積蓄所購置的婚房就要在子女離婚訴訟中被依法分割。近日,虹口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離婚而引發(fā)的分割父母出資房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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