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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代持股協議時,對于各項條款如果未加仔細考量,雙方權利義務未予明確,所涉及的法律風險未加防范,又或者缺乏合適的違約條款……代持股協議處處是“坑”,實際股東如何有效“防坑”才能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一方面,我國法律法規(guī)關于委托持股缺乏明確、具體的規(guī)范,另一方面,委托持股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具有良好的信任關系,往往忽略嚴謹、規(guī)范的操作。
我國公司法沒有對委托持股的規(guī)定,相反,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對公司出資并進而成為公司股東,應記載于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之中(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須進行登記。
基于委托持股法律調整及委托持股關系的特點,委托持股主要由信托法以及民法、合同法調整,同時,因其權利義務的設定指向公司而要承受公司法的后果,也不能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
向公司出資并持有股權是公司法規(guī)范的內容,而委托他人持股則是一種民事信托關系,它雖然以公司法為前提,與公司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卻是信托法以及民法規(guī)范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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